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玉美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被告范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沈瑞裕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