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9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9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