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張焜林 簽發之以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額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第CK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張焜林簽發之以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額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第CK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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