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97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忠恕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馮忠恕、 林以琪 即 林惠琦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馮忠恕、林以琪即林惠琦之住所係基隆市○○街○○○○○號,惟經按址送達,因遷址新址不明而未能合法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馮忠恕、林以琪即林惠琦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