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昇指定辯護人吳怡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849),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佑昇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佑昇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所判有期徒刑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自112年5月10日起執行有期徒刑,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故被告既因他案入監執行,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於112年5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