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31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