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237號原告 洪妤潔 被告 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宣判日期應變更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五時。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3月19日結婚,因欺騙、個性不合,分居七年多,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2項事由之發生,是伊自己不好,伊有吸毒,至今都還在施用,伊認為自己做錯事,希望離婚云云。
二、被告答辯略以:伊不同意離婚,伊又沒有做錯等語。
三、原告當庭自承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2項之離婚事由,並自承是其自己的錯,其有長期施用毒品情形,被告亦指稱原告婚後同居不到兩週,原告就離家不歸,電話也不接,伊只好去警察局報案失蹤,足徵原告並無離婚事由,且原告對於婚姻之破綻為可歸責之一方,顯無離婚請求權可言。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仍堅持訴請離婚,其主張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定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當日因適逢米塔颱風侵臺,桃園市政府乃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予以延展如主文。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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