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82號聲請人 陳政弘 即財團法人 宋作楠 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宋作楠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宋作楠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宋作楠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75年9月13日台(七五)高字第4060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75年10月13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6年11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0冊、第43頁、第118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9屆99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教育部以99年9月10日台社㈣字第0990157581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團法人宋作楠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