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 許明仁 被告超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強
顏義寶 林子 又原名 林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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