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被告乙○○於偵查時之陳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8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被害人診斷證明書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1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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