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將吉團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債務人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廢止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