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請聲請人陳報未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列於債權人清冊之原因,如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文件。
⒊請說明及陳報聲請人父母親及胞弟所請領之低收入或殘障補助金之金額、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⒋配偶 阮氏翠 居留證影本及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⒌受扶養人 蘇柏瑋 、 蘇惠娟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依法應分擔 蘇信雄 、 蘇陳松香 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請提出號為高雄縣鳳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里○○街○○○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請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⒏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繕食4,500元、自來水196元、瓦斯費780元及扶養費8,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請 陳明 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⒒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