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戴永吉人之5債務人 盧筱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以│││(新臺幣)│││以原利率10%計算│上,以原利率20%│││││││計算│├──┼─────┼──────┼───┼────────┼────────┤│001│1,580,241│自民國110年│9.96%│自民國110年8月│自民國111年2月│││元│7月5日起至││6日起至民國1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年2月5日止│止│├──┼─────┼──────┼───┼────────┼────────┤│002│1,826,603│自民國110年│2.62%│自民國110年7月│自民國111年1月│││元│6月21日起至││22日起至民國111│22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年1月21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