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