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曾韋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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