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2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及其他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要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