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聲請人 許連燕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連錦山 於民國104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許連燕琴為被繼承人之姊姊,於104年8月12日接獲另一繼承人 林連燕寶 之通知,現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及未提出與聲請狀末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4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本院電話聯繫聲請人補正情形,其表示「收到補正通知後有向國稅局查問,國稅局說現在都是限定繼承,不辦拋棄繼承也沒有關係,所以本件沒有要繼續聲請的意思了」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迄今遲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程式、要件不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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