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茂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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