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參加人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參加人聲請於原審就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新北市三重高級工業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有參加訴訟狀存卷可參(原審卷第47頁),惟至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參加為不合法,爰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