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