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文傑為臉書公開社團「0000000老闆夢遊仙境」之成員;至於告訴人 邱癸龍 則為另一臉書社團「OOOO二手/量販/部品專賣區」之版主兼管理者,而前述兩社團雖均屬同款機車車友資訊交流性質,然因彼此成員間觀念不同,常有攻訐、揶揄或嘲諷等情形發生。緣告訴人於民國103年3月29日下午3時許,先以本名在「OOOO二手/量販/部品專賣區」臉書網頁,張貼「......打著『終結廠商暴利』的大旗,拼老命的搖旗吶喊,結果卻是對身邊的人下手,在這個開誠佈公的社團,我們努力避免這樣的事發生,結果卻被攻擊成『抽佣50%』的社團......在這裡的『死拜』別忘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不是抓不到你,是根本不想抓......」等內容之文章(附個人頭像)。而與被告同屬「0000000老闆夢遊仙境」成員之 張凱王昭雄 二人,得知告訴人上開貼文內容後,遂於同日某時許,先後以「張凱」及「 王瘦 」之名義,在「0000000老闆夢遊仙境」臉書網頁,分別刊登「某個很有愛心的慈善社團整天發社團愛心財......卻又瞎說造福社團,嚷嚷著說沒賺錢只是替大家謀福利......別再叫聽話的小狗複製你訊息內的文章發文,自己在旁邊唱哭調仔,這種老狗變不出新把戲的招其實很瞎」及「所以是假愛心真斂財喔」等內容之貼文;至於被告得知上情後,除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在「0000000老闆夢遊仙境」臉書網頁,以「畢業也沒差啊,清明牠就知道了」、「講得好像那裡都是『屎拜』,這裡不也一堆嗎?」等貼文附和回應張凱、王昭雄二人外,並隨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將邱癸龍前揭發表文章內容,原文複製刊登在「0000000老闆夢遊仙境」臉書網頁,再將發文者名稱改成「洨苟溝!旺」(並註記「OOOO二手/量販/部品專賣區」),且將告訴人個人頭像以一坨大便圖樣遮蓋,藉此方式達成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下,讓告訴人人格被貶損之目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04年3月18日業經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4頁、第2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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