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湘儀 (原名林 阿香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湘儀即林│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5487│阿香43117│02月24日││點七一│││元│0000000│起│││├──┼───┼─────┼──────┼──────┼───────┤│002│新臺幣│林湘儀即林│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3977│阿香45631│02月05日│││││元│0000000│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678號)
緣相對人林湘儀即 林阿香 於民國90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05元及費用1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湘儀即林阿香於民國92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924元及費用3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