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宗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前於10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
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世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偽證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已於10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2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文蕙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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