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之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之鳳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