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賴盈豪 被告方定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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