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毛妍懿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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