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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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53號
原 告 國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晟工程有
限公司、 林桂川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