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護字第96號抗告人 黃奕璋
弄2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非訟事件法第17、第26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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