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請人 曾蕭秀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69-7│1│1000││├──┼──────────────┼─────────┼───┼─────┼───┤│0002│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0-3│1│1000││├──┼──────────────┼─────────┼───┼─────┼───┤│0003│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1-5│1│1000││├──┼──────────────┼─────────┼───┼─────┼───┤│0004│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2-7│1│1000││├──┼──────────────┼─────────┼───┼─────┼───┤│0005│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3-9│1│1000││├──┼──────────────┼─────────┼───┼─────┼───┤│0006│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4-0│1│1000││├──┼──────────────┼─────────┼───┼─────┼───┤│0007│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11775-2│1│1000││├──┼──────────────┼─────────┼───┼─────┼───┤│0008│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302-3│1│10000││├──┼──────────────┼─────────┼───┼─────┼───┤│0009│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303-5│1│10000││├──┼──────────────┼─────────┼───┼─────┼───┤│0010│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304-7│1│10000││├──┼──────────────┼─────────┼───┼─────┼───┤│0011│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305-9│1│10000││├──┼──────────────┼─────────┼───┼─────┼───┤│0012│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306-0│1│10000││└──┴──────────────┴─────────┴───┴─────┴───┘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