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被告 洪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原告所經營之線上遊戲「星城Online」(下稱系爭遊戲)出現遊戲漏洞,而反覆執行強制斷線、再登入之動作,使系統產生錯誤,藉以獲取大量遊戲幣並且將其移轉或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遊戲有簽訂使用者條款(下稱系爭合約),而依系爭合約第23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您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請求損害賠償,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本件並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故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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