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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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0號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 徐榮志 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教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1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0000000元(192.8元/㎡x84.69㎡x12月x10年=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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