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債權人 翁慶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玄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