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98號聲請人 羅秀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出具之最新掛失止付通知書(台端所提為民國108年11月11日開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已逾票據法第18條規定於5日內聲請公示催告之規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