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3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何峻儀 住○○市○區○○路000號相對人
即被告 張鉅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00元,而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