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66號聲請人許o俐聲請人許o珽聲請人許o霆聲請人許o曈聲請人許o星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竣珽
管甄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王麗珠 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許o俐、許o珽為被繼承人之孫,許o霆、許o曈、許o星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王麗珠於110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許o俐、許o珽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許o霆、許o曈、許o星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王麗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 張松山 、 張信德 、 張督宜 、 張誼樺 、 張瑜美 、 張秀滿 等六人,而張信德已於107年8月7日死亡,故由張信德之子 張順冠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之繼承人應為張松山、張督宜、張誼樺、張瑜美、張秀滿及張順冠,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張松山、張督宜、張誼樺、張秀滿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及張瑜美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張順冠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因親等較近之先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張順冠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 許婉俐 、許竣珽、 許正霆 、 許正曈 、 許正星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