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單純否認持刀竊取竹筍,惟對原判決有何不服,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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