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甲○○
樓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蔡文芳 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所積欠肆百萬餘之債務,有無與債權人間進行協商還款,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說明每月還款金額)。
三、據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中,聲請人並無薪資所得之記載,請提出當時整年度之薪資證明(如薪水轉帳影本、薪資袋)。
四、聲請人言稱每月房貸25,582元、必要支出17,525元、每月協商還款9,671元及玉山個別還款6,000元,共計58,778元;而聲請人與配偶每月薪資共計5萬元,如何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
五、聲請人應釋明配偶蔡文芳每月薪資僅27,000元,何以有能力負擔2筆房屋貸款?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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