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4行補充記載「惟甲○○竟自97年7月7日上午8時起,『於服役期間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即擅離職役」;及證據欄第3、4、5行補充記載「臺中縣政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役籍表『㈠、㈢、㈣、㈤、㈥』、縣市役男體格檢查表、替代役徵集令、臺中縣政府第60梯次公共行政役替代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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