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9號聲請人丙○○
戶)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3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統一編號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統一編號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債務人 謝惠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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