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葆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1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葆隆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判決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及相關沒收之諭知,被告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具上訴狀合法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不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本院卷第21頁),而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112年3月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2年3月22日送達至被告住居所(即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0樓),由同居人收受,有上訴狀、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05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惟被告收受本院上開裁定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狀,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