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雷秀琴 被告 廖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