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71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露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大甲區,被告之住所地及工作地址,經本院函查結果均在臺中市,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書函可參(卷第8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