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152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盧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