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7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王貴生 (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已於109年1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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