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育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3號、109年度執更字第738號、109年度執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育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連育賢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5日且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至6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0日且尚未執完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筱蘋【附表】受刑人連育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5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0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3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46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士簡字第830號109年度基簡字第22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9年2月15日109年8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士簡字第830號109年度基簡字第22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9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26號(109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2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45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5號(109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2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45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9號(編號3至6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5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6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7日109年8月7日109年8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7日109年9月7日109年9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9號(編號3至6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9號(編號3至6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9號(編號3至6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