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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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國鐘選任辯護人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國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在案,於109年7月27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由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院判決於109年7月27日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09年7月27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為109年8月18日,屆滿後20日即迄於109年9月7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