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抗告人宏大屠宰場法定代理人 許宏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 邱鳳嬌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規定,因無資力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本件相對人邱鳳嬌等因與抗告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相對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認定符合法律扶助法關於無資力者之資格認定標準,准予法律扶助,且相對人提起上訴,非無顯無勝訴之望,因以裁定准許相對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以:相對人曾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