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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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榮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榮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沈榮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2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8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5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自104年2月10日起接續接受5案應執行刑、2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榮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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