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5號聲請人 柳後明 即益明小客車租賃行相對人 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之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鎮○○里○○路○○○號益明小客車租賃行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7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05年6月22日│700,000元│40,000元│105年8月21日│105年8月21日│000972│││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