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立明選任辯護人徐宏澤律師
陳彥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
94、363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戴立明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戴立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00年7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年7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5年12月間起,先在桃園市○○區○○○路○○號12樓之7居所,以標籤機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條碼商品/標價」欄所示商品標籤條碼,嗣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偽造之標籤條碼,前往【附表一】所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之各分店賣場,以該賣場設置之查價機刷碼測試後,旋即將偽造之低價商品標籤條碼黏貼在欲購買如【附表一】「詐騙之商品/單價」欄所示高價商品上,並持之前往櫃檯刷碼結帳,致如【附表一】編號1-3、5-6、8-18號所示交易之收銀員陷於錯誤,誤信上開高價商品品項及價格為低價商品品項及價格而予以結帳,因而詐欺取財得逞,惟如【附表一】編號4、7、19號所示交易之收銀員察覺而異,因而詐欺取財未遂,均足生損害於家福公司各分店對於商品標籤條碼所示商品品項及價格管理之正確性,及致如【附表一】編號1-3、5-6、8-18號所示各分店受有財產損害。嗣家福公司各分店賣場盤點察覺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經警追查後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將戴立明拘提到案,並先後於106年2月17日、106年3月1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業經家福公司桃園中原店具領之戴森吸塵器1台、象印電子鍋1台、家福公司臺北三民店具領之虎牌電子鍋說明書及食譜各1本,始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竹北分公司、三民分公司、中原分公司、蘆洲分公司、苗栗分公司、文心分公司、中清分公司、汐科分公司、八德分公司、臺北林口分公司、臺北土城分公司、臺北桂林分公司、青海分公司、臺中德安分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訊、本院調查、準備、簡式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偵2094卷第187頁、本院卷第27、59、81頁);核與各分店告訴代理人即 謝岱諭 (臺中文心店、編號1)、 陳欣禎 (臺中中清店、編號2)、 吳柏立 (新北汐科店、編號3)、 吳泰德 (桃園八德店、編號4)、 張渙琹 (桃園中原店、編號5、6)、 廖志瑋 (新北林口店、編號7)、 馬文忠 (臺北蘆洲店、編號8、9)、 呂承鈞莊怡欣 (新竹竹北店、編號10)、 黃國鴻 (苗栗店、編號11-13)、 劉龍昭 (臺北土城店、編號14)、 張祥得 (臺北三民店、編號15)、 盧英男 (臺北桂林店、編號17)、謝金忠(臺中青海店、編號18)、 藍淑惠 (臺中德安店、編號19)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家福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分公司交易明細、分公司賣場監視器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年2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現場照片(偵2094卷第43-47、56-60頁)、106年3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偵2094卷第135-138、140-145頁)、被告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ETC紀錄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是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5-6、8-18號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偽造標籤條碼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標籤條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斷。
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7、19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所為偽造標籤條碼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標籤條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斷。
㈡、罪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可分、時間及地點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共19罪。
㈢、累犯: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構成累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9-51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各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年約45歲,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全,有謀生能力,且自述家境不錯,卻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標籤機偽造低價商品標籤條碼,復持以行使,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向家福公司各分店賣場詐取財物,危害交易安全,並致家福公司各分店受有損害,所為應予嚴正非難;且被告為警查獲之初,虛捏上開犯行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頭」之人所教導及交付標籤條碼,意欲誤導調查方向,其心可議。惟慮及被告於偵查後期已坦承犯罪,並帶同警方起出藏放在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標籤機及已偽造完成之標籤條碼(偵2094卷第140-142頁),暨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期間,積極與家福公司和解並已賠償全部損失,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家福公司亦同意本院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30頁);又本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5年12月至106年2月之間,犯罪地點均選定家福公司分店賣場,犯罪手法極為類似;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販賣水果為生、目前在工地工作、良好之家庭經濟狀況、須扶養父母之生活情形、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編號1-3、5-6、8-18號所示16次犯行,均累犯,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就【附表一】編號4、7、19號所示3次犯行,均累犯,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不予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扣案之LG掃地機器人為被告本件詐欺取財所得、筆記型電腦係供被告上網學習如何使用標籤機、如何偽造標籤條碼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9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分屬各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所生之物,標籤機、標籤條碼亦顯然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前引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為一般正常消費;編號9所示之LIGHTAIR空氣清淨機,被告陳稱係以市價購買,家福公司亦未曾申告此部分損失,既無證據顯示與本件犯罪相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所得295,
652元(附表一備註欄之價差總額),被告業以402,370與家福公司和解並已匯款付清,有匯款單、家福公司出具之書面可佐(本院卷第99、130頁),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上揭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時間│地點│偽造之條碼商品│詐騙之商品/│備註││號│││/標價(新臺幣│單價(新臺幣│(新臺幣)│││││)│)││├─┼──────┼────┼───────┼──────┼──────┤│1│105年12月23│家樂福臺│伊萊克斯│伊萊克斯│價差10,000元│││日12時53分│中文心店│ZMO1530吸塵器│ZB311吸塵器││││││/1,990元│/11,990元││├─┼──────┼────┼───────┼──────┼──────┤│2│105年12月23│家樂福臺│伊萊克斯│LGVR64702LV│價差16,810元│││日16時37分│中中清店│ZMO1530吸塵器│掃地機器人││││││/1,990元│/18,800元││├─┼──────┼────┼───────┼──────┼──────┤│3│106年1月19日│家樂福新│床包組/529元x2│天絲6件式床│價差22,612元│││11時20分│北汐科店│=1,058元│罩組2組││││││伊萊克斯ZB3000│/3,980元x2=││││││吸塵器/1,190元│7,960元│││││││LGVS8603SWM│││││││直立式吸塵器│││││││/16,900元││├─┼──────┼────┼───────┼──────┼──────┤│4│106年1月21日│家樂福桃│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未遂│││21時50分│園八德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國際牌F-P15BH│/11,990元││││││空氣清淨機│LGPS-W309WI││││││/2,490元│空氣清淨機││││││HAWK戰鼓多媒體│/16,900元││││││喇叭/799元│飛利浦CSS553│││││││0家庭劇院音│││││││響/12,900元││├─┼──────┼────┼───────┼──────┼──────┤│5│106年1月23日│家樂福桃│國際牌F-P15BH│LGPS-W309WI│價差32,372元│││3時33分│園中原店│空氣清淨機│空氣清淨機││││││/2,490元│/16,900元││││││東元XYFXJ066吸│DYSONDC36吸││││││塵器/938元│塵器/18,900│││││││元││├─┼──────┼────┼───────┼──────┼──────┤│6│106年2月間某│家樂福桃│尚朋堂SC1800電│象印LAF05三│價差4,021元│││日│園中原店│子鍋/969元│人電子鍋│││││││/4,990元││├─┼──────┼────┼───────┼──────┼──────┤│7│106年1月24日│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飛利浦FC6404│未遂│││12時10分│北林口店│吸塵器/1,190元│吸塵器│││││││/14,900元││││││││││││││││││││││││││││││├─┼──────┼────┼───────┼──────┼──────┤│8│106年2月1日│家樂福新│3M00UCRC-2空│大同TDH-460B│價差8,610元│││14時13分│北蘆洲店│氣清淨機/2,290│空氣清淨機││││││元│/10,900元││├─┼──────┼────┼───────┼──────┼──────┤│9│106年2月3日│家樂福新│尚朋堂SA-2233F│國際牌│價差10,700元│││11時31分│北蘆洲店│空氣清淨機│F-Y24CXW除濕││││││/2,290元│機/12,990元││├─┼──────┼────┼───────┼──────┼──────┤│10│106年2月5日│家樂福新│伊萊克斯ZB3000│DYSONDC52吸│價差30,310元│││12時46分│竹竹北店│吸塵器/1,190元│塵器/31,500│││││││元││├─┼──────┼────┼───────┼──────┼──────┤│11│106年2月5日│家樂福苗│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直立│價差23,730元│││17時53分│栗店│吸塵器/1,190元│式吸塵器││││││東元XYFXJ066吸│/11,900元││││││塵器/880元│Honeywell空│││││││氣清淨機│││││││/13,900元││├─┼──────┼────┼───────┼──────┼──────┤│12│106年2月9日│家樂福苗│伊萊克斯ZB3000│LG掃地機器人│價差35,420元│││19時39分│栗店│吸塵器/1,190元│2台/18,900x2││││││x2=2,380元│=37,800元││├─┼──────┼────┼───────┼──────┼──────┤│13│106年2月9日│家樂福苗│3M00UCRC-2空│伊萊克斯直立│價差22,630元│││20時11分│栗店│氣清淨機/2,290│式吸塵器││││││元│/11,900元││││││東元XYFXJ066吸│Honeywell空││││││塵器/880元│氣清淨機│││││││/13,900元││├─┼──────┼────┼───────┼──────┼──────┤│14│106年2月7日│家樂福新│國際牌EH-ND51│國際牌│價差2,420元│││16時42分│北土城店│吹風機/480元│EH-AN30-W吹││││(起訴書誤載│││風機/2,900元││││16時47分,應│││││││予更正)│││││├─┼──────┼────┼───────┼──────┼──────┤│15│106年2月8日│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價差29,451元│││10時10分│北三民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東元XYFXJ066吸│/11,900元││││││塵器/880元│飛利浦吸塵器││││││尚朋堂SC1800電│/14,900元││││││子鍋/969元│虎牌電子鍋│││││││/5,690元││├─┼──────┼────┼───────┼──────┼──────┤│16│106年2月8日│家樂福臺│東元XYFXJ066吸│飛利浦吸塵器│價差16,830元│││11時19分│北三民店│塵器/880元│/14,900元││││││AMBIBL-2066果│貴夫人全營養││││││汁機/680元│調理機/3,490│││││││元││├─┼──────┼────┼───────┼──────┼──────┤│17│106年2月8日│家樂福臺│國際牌F-P15BH│國際牌│價差16,410元│││15時46分│北桂林店│空氣清淨機│F-VXK70W空氣││││││/2,490元│清淨機│││││││/18,900元││├─┼──────┼────┼───────┼──────┼──────┤│18│106年2月10日│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價差13,326元│││2時11分│中青海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國際牌EH-ND51│/11,900元││││││吹風機/534元│國際牌│││││││EH-NA45RP吹│││││││風機/3,150元││├─┼──────┼────┼───────┼──────┼──────┤│19│106年2月10日│家樂福臺│3M00UCRC-2空│LGPS-W309WI│未遂│││9時14分│中德安店│氣清淨機/2,290│空氣清淨機││││││元│/16,900元││├─┼──────┼────┼───────┼──────┼──────┤│││││總計│295,652元│└─┴──────┴────┴───────┴──────┴──────┘【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附表一│沒收│保管字號│││││編號│與否││├──┼─────────┼──┼───┼──┼───────────┤│1│LG掃地機器人│1台│2│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2│標價條碼│3張││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3│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易明細:│││││││家樂福三民店│2張│16│││││家樂福苗栗店│3張│13│││││家樂福桂林店│5張│17│││││家樂福蘆洲店│3張│9│││├──┼─────────┼──┼───┼──┼───────────┤│4│交易明細(家樂福土│1張│14│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城店)│││││├──┼─────────┼──┼───┼──┼───────────┤│5│筆記型電腦│1台││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6│標籤機(含空白標籤│1台││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紙1捲)│││││├──┼─────────┼──┼───┼──┼───────────┤│7│標籤條碼(吹風機)│9張││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標籤條碼(吸塵器)│4張││││││標籤條碼(電子鍋)│4張││││││標籤條碼(空氣清淨│3張││││││機)│││││││標籤條碼│3張││││├──┼─────────┼──┼───┼──┼───────────┤│8│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不予│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易明細:│││沒收││││家樂福竹北店│3張││││││家樂福德安店│2張││││├──┼─────────┼──┼───┼──┼───────────┤│9│LIGHTAIR空氣清淨機│1台││不予│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沒收││└──┴─────────┴──┴───┴──┴───────────┘

更多裁判書